基本信息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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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办理部门
社会事务科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审查→科室负责人审批→办结出证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针对用户
个人 法人
联系电话
0791-85775489
监督电话
0791-85778512
办理地点
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大道1128号南昌县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科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事项无收费
办理材料
(1)发证
①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④公共场所地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⑤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可在许可后2个月内的许可审批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现场复核时提供);
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变更
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因城市统一规划而变更单位地址或门牌号名称而位置不变的,新证沿用原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经营项目、经营地址变更的按“首次办证”程序办理。
①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②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④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延续换证
申请单位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者按照首次申请重新办理。
①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②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④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3个月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其中游泳场所水质、天然温泉沐浴场所水质卫生检测报告为1个月内出具)。
(4)补证
补证沿用原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①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②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③遗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书面说明(加盖公共场所印章,原件遗失的),或者提供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原件破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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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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